(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制定全市统计政策、规划,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拟订和管理全市各类统计调查制度,指导全市统计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核算全市及各县(市、区)地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市情市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业、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房地产业、教育、卫生及其他服务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推动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等各类统计监测评价,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六)依法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和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指导和推进各部门、各行业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七)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全程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八)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组织实施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和开发应用,协调和指导全市现代化统计体系建设。
(九)落实全市统计法治监督责任,组织管理全市统计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全市统计信用体系建设。
(十)加强和推进统计队伍建设。
(十一)受省统计局委托,管理省统计局盐城调查局。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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