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盐城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体育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体育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体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我市体育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研究制定全市体育工作的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编制全市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统筹规划全市群众体育发展,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四)统筹规划全市竞技体育发展,确定运动项目设置和重点布局。研究、指导体育运动队伍建设和业余训练工作,加强运动员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
(五)负责在我市举办的国内外大小体育比赛和我市参加综合性运动会的组织管理及统筹安排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性的体育竞赛活动。
(六)统筹规划全市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七)研究制定全市体育外事计划,开展国际间和与港澳台地区的体育交流合作。指导和管理全市体育外事工作。
(八)组织、指导体育科学研究和体育宣传工作。组织开展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加强体育教育,组织开展体育培训。
(九)拟订全市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体育设施建设布局。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服务标准化建设。负责全市体育彩票发行管理。
(十)负责全市体育领域安全生产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领导市体育总会,指导各运动协会和体育协会等社团的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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