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集中采购机构: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2年3月1日开始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提升《办法》实施效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框架协议采购组织协调。《办法》对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进行了规范,是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对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一次重要完善与创新。各级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要充分理解把握《办法》对框架协议采购的规范性要求,切实做好需求标准确定、采购方案拟定、供应商入围征集和合同履约管理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进一步清理违规设置的供应商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加强对框架协议采购方案的审核备案管理,切实抓好《办法》确定的公平竞争机制建设,平稳有序推进框架协议采购的实施。
二、处理好集中采购相关问题的衔接。《办法》施行后,财政部关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规定不再执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涉及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制度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办法》施行前订立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可以继续执行至期限届满。已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按现有规定继续推进和完善批量集中采购工作。
对一些地方或者部门缺乏专业实施力量的问题,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通过修订集中采购目录或者制定专门办法,适当调整相关品目实施的组织形式。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通过跨级次、跨地区统筹确定征集主体推进实施,并同步开展集中采购机构竞争试点。
三、推动采购需求标准的制定。各级财政部门要指导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业务特点合理确定各类产品的需求标准,逐步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完整程度,做到客观、细化、可评判、可验证,无明确需求标准的不得开展框架协议采购。要合理确定不同等次、规格产品的最高限制单价,综合考虑采购历史成交价格与市场调查情况,平衡采购需求标准与成本价格的关系,做到最高限制单价与采购需求标准相匹配。
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服务项目需求标准的制定工作。对实施开放式框架协议的服务类采购,特别是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对主管预算单位的市场调查情况及成本构成重点把关,严禁服务内容及最高限制单价突破预算和其他购买公共服务的政策要求。条件成熟时,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发布统一的服务需求标准。对新开展的公共服务类框架协议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指导相关部门先以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开展试点,时机成熟后再按规定实施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四、加强采购方案审核备案管理。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不同品目分类拟定采购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或者备案。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促进竞争、讲求绩效的原则,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框架协议采购方案的审核。重点包括:一是实施范围审核。要认真落实“适用于小额零星采购”以及“以封闭式框架协议为主”的基本原则,严格把控相应实施范围。其中,小额零星采购严格限定在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且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范围内。严禁出现《办法》对政府限价服务、专用设备、公共服务等采购的一些特殊规定在适用范围上的扩大。二是竞争机制审核。要严格执行“需求明确、竞争价格”的评审要求,同时把握对各品目分级、分类、分包的合理性,防止品目拆分过细带来的竞争不充分等问题。对专用设备采购,要严格控制质量优先法的适用,加强对需求标准、最高限制单价以及竞争淘汰率的匹配性审核。三是其他重要问题审核。包括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以及防止政府采购“专供”、高价专用耗材捆绑问题的措施等。
主管预算单位的框架协议采购方案实行备案管理。财政部门在备案中发现存在擅自扩大适用范围、需求标准不合理不明确、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缺乏供应商申请办法、公共服务标准及最高限制单价不符合相关规定等问题的,可以要求相关单位改正后实施,也可以通过监督检查或者投诉处理进行监管。
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框架协议采购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细化政策执行措施。政府绿色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采购政策原则上在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一阶段落实,第二阶段交易不再作要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要求在第二阶段落实。在落实绿色采购政策方面,对实施强制采购或者执行强制性绿色采购标准的品目,应当将符合绿色采购政策作为实质性要求,对实施优先采购或者执行推荐性绿色采购标准的品目,应当在评审时给予相关供应商评审优惠;在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方面,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在进口产品管理方面,对检测、实验、医疗等专用仪器设备,确有采购进口产品需求的,采购方案中可以就相应的进口产品设置采购包,但第二阶段采购人在采购入围进口产品前,需按规定履行相关核准程序。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探索选择特定货物、服务品目,专门面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特殊主体设置采购包,要求采购人在采购相关货物、服务时,将合同授予该采购包的入围供应商。
六、推进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建设。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办法》确定的业务规则、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和技术标准,统筹协调电子化采购系统的建设和拓展完善,实现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活动,可以继续通过电子卖场开展,但不得强制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交易。
在框架协议采购全流程电子系统建设完成之前,框架协议采购可以在已有电子采购系统上分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入围征集活动可以依托项目采购的相关系统,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托电子卖场等系统,按照《办法》确定的规则开展。
七、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货物采购中,入围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商接受采购人合同授予并履行采购合同,代理商根据与入围供应商签订的委托协议开展活动,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入围供应商承担。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入围供应商可以根据征集文件的规定调整代理商名单,征集人应当提供便利。对于代理商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征集人应当依法追究入围供应商责任,并按协议约定解除代理商在该框架协议中接受合同授予的资格。征集人不得未经入围供应商同意,擅自增减变动代理商。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认真安排部署,全面总结框架协议采购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完善办法措施,并及时向财政部反映。
财 政 部
202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