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财购〔2020〕15号
盐城市财政局
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1年政府
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0〕6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1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应当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实行分散采购。
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是集中采购的特殊形式。市本级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不含)以下,具体项目包括:1服务器,2计算机,3打印机,4防火墙,5入侵检测设备,6安全审计设备,7公务用车(含乘用车和客车),8公务用车保险服务,9印刷服务,10物业服务,11公务用车维修服务,12公务用车加油服务,13会议服务,14办公用纸;其中第1-8项实行全省联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
各县(市、区)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限额标准和项目,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确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驻省外市级采购人原则上实行分散采购。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盐财购〔2019〕1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印发江苏省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
通知(苏财购〔2020〕66号)
盐城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8日
盐财购〔2020〕15号 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120份 9.2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