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盐城市“科技副总”认定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2-09-27 15:09 来源: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字体:[ ]

        第一条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聚力创新的十条政策意见》(盐政发[2017]28号)文件精神,为做好市“科技副总”认定和服务工作,加强我市专门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申报市“科技副总”的科技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年龄不超过45周岁,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2、所在高校院所的所属学科应为重点学科或优势学科;

        3、认定后能在申报企业继续工作两年以上,每年能为企业服务三个月以上。

        第三条 申报市“科技副总”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信誉良好;

        2、有明确的创新发展需求,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市高新技术企业,或建有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企业。

        3、能为受聘科技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四条 申报市“科技副总”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表;

        2、任职计划书;

        3、申报企业、科技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签订的三方协议;

        4、申报科技人员基本情况材料(含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获得的专利证书和市级及以上科技奖励证书、发表的论文、承担的科技项目证书等复印件,所在高校院所的所属学科为重点学科或优势学科证明材料);

        5、申报企业基本情况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财务报表、纳税和缴纳社保证明材料、申报科技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单,企业符合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市“科技副总”申报和认定程序:

        1、申报企业向所在地科技部门申报;

        2、所在地科技部门和人才办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和市人才办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4、市科技局和市人才办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认定市“科技副总”。

        第六条 对认定的市“科技副总”,按照市政府《关于推进聚力创新的十条政策意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和人才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