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股改上市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股改上市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抢抓全面实施注册制、设立北交所等资本市场改革机遇,加快推进企业股改上市进程,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更好发挥资本市场在服务实体经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市党代会部署要求,牢牢把握“勇当沿海地区高质量发展排头兵”的目标定位,紧紧围绕巩固壮大实体经济的重点任务,按照“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属地推动、市场运作”的工作思路,完善覆盖企业发展全过程的孵化培育体系、融资服务体系和政策扶持体系,进一步加强主体培育、优化发展环境、促进产业升级,加快推动“个转企、企升规、规改股、股上市”,促进盐城多层次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按照“优选一批、培育一批、股改一批、上市一批”要求,加快推动市场前景好、综合效益高、核心竞争力强的优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争取地方资本市场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十四五”期间,力争全市新增境内外上市公司20家以上,各县(市、区)至少新增1家上市公司,市属国有企业新增投资控股1家上市公司;新增完成上市(挂牌)股改企业40家以上;新增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和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300家以上。引导上市(挂牌)公司扩大资本市场融资规模,力争“十四五”期间上市(挂牌)公司资本市场融资额年平均增幅在20%以上。
三、优化上市培育环境
(一)加强上市后备资源库建设。推动符合实施转企标准的个体工商户重点转企、推动符合实施转规标准的小微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围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龙头企业、地方支柱企业、星级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科技小巨人企业等,每年建立150家后备企业“基础库、培育库、冲刺库”,重点指导和推进入库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培育一批优质规范的市场主体。将其中综合效益好、核心竞争力强、科技含量高的企业,纳入全市50家“金种子”计划实行动态管理、重点服务。在媒体平台公布“金种子”企业名单,吸引各类投资机构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各地也要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全面培育和挖掘优质后备资源。
(二)分类指导推动企业上市。引导企业结合发展阶段、科创属性等因素合理选择市场板块。支持业务规模大、综合实力强、在国内同行业领先的龙头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高新区开发建设主体在沪深主板上市,推动国有企业、农业企业加快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进程。支持符合科创板定位、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对省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入库企业、市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和潜在独角兽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各类项目,强化科技贷款扶持。支持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深挖一批与新经济、新产业融合较好、成长性较高的企业,落实创投基金、产业基金等培育扶持措施。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北交所上市,推动新三板挂牌企业升级转层,加快培育专精特新、“隐形冠军”企业。
(三)拓宽对接资本市场渠道。建立与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全面战略合作机制,搭建企业对接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交流合作平台,围绕推进企业对接资本市场不断提升服务质效。支持优质企业综合利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外币债券等债券品种进行融资。认真落实《盐城市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盐财行〔2021〕25号)文件要求,依托金融城、创投中心等平台招引PE、VC、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优质中介服务机构在盐发展投资。放大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杠杆效应,带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投基金等社会资本,发挥战略投资、专业化管理、项目及人才引进等优势,积极参与企业股改,帮助企业引入优质战略投资者,推动“产业链+资本链+创新链”融合发展。
(四)完善协调服务机制。完善全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搭建企业上市工作专班,建立企业上市服务“绿色通道”,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在为“金种子”企业办理历史沿革审核、税收、注册登记等事项时,要在依法合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实行限时办结,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现场访谈。启动“企业上市春蕾行动”,依托全市金融综合服务中心、长三角资本市场盐城分中心、深交所盐城路演中心,建立企业上市培育信息系统,定期举办“线上+线下”上市培训、股权融资、债券路演、银企对接等活动,为企业提供个性化、专业化、“一站式”金融服务。各地要丰富招引项目形式,瞄准“两高四新”企业加大招引力度,对新招引企业按照上市标准从头抓起,规范内部运行管理;对设立时间较长的企业,要帮助其寻找实力雄厚、经验丰富的上市团队,推动企业尽快走进资本市场。
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五)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上市公司主体责任,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中的行为。认真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要求,加强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信息披露,持续开展法规政策培训,引导上市公司、股东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并做到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督导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提升财务信息质量。
(六)支持上市公司再融资。引导上市公司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需求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优化融资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再融资及发行优先股、永续债、可转债、REITs等融资产品。对上市公司再融资所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立项、环评、用地等程序,相关部门要主动协调,加快办理进度。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推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投贷联动等产品,提升对上市公司融资服务的精准度。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对上市公司融资项目提供担保。
(七)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提质增效。督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强化合规意识,严格按照国资监管要求,明确发展战略定位和主业方向,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鼓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作为积极股东,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更为灵活有效的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鼓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并购优质资产,有效解决无序竞争问题,规范开展关联交易。鼓励国有企业成功上市后,将上市奖励资金按照不少于50%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奖励上市有功人员。
(八)防范化解资本市场风险。各地要切实承担起处置资本市场风险的责任,将其纳入常态化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加强监管,协调处置上市公司风险。引进市外上市公司要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省金融监管局相关要求,做好尽职调查、风险评估、信息沟通等工作,严禁引进问题上市公司,防止输入性金融风险。强化中介机构法律意识,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督促中介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专业优质服务。
五、加大上市政策扶持
(九)企业在沪深交易所和境外上市奖补。企业在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分阶段给予合计400万元奖励。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拟上市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给予80万元奖励;对IPO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在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在境外上市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此外,对科创板重点后备企业研发费用予以奖励,企业自进入名单当年度起连续三年按照上年实际研发费用的10%给予奖励,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上述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市财政承担的奖励资金在市级金融高地建设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十)企业在北交所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奖补。企业成功挂牌新三板基础层给予70万元奖励,成功挂牌新三板创新层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在基础层挂牌后转到创新层的,给予30万元奖励。创新层企业IPO申请材料被北交所正式受理,给予100万元奖励;在北交所首发上市再给予20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市财政承担的奖励资金在市级金融高地建设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十一)外地上市企业和新三板挂牌企业迁至我市奖补。外地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我市,并在我市缴纳税收、提供就业岗位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地方财政贡献较大的,可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奖励。外地新三板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我市,并在我市缴纳税收、提供就业岗位的,给予5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均由企业注册地财政负责安排。
(十二)企业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奖补。企业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当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净利润达到100万元以上,且以往年度未享受过省该项奖励,在成长板挂牌的给予3万元奖励,在价值板挂牌的给予5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由企业注册地财政安排,市区奖励资金在市级金融高地建设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十三)企业再融资奖补。企业上市后以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用于本市生产性、经营性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建设的,按照实际融资额(可转债以转换成股票的融资额)的5‰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新三板挂牌后通过做市、定向增发等方式实现再融资,并投资在我市的,按照实际融资额的5‰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后通过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开展股权融资,并投资在我市的,按照实际融资额的5‰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上述奖励资金均由企业注册地财政负责安排。
(十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以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或者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对于同一实际控制下的股权调整与转让、持股方式的变更等重组情形,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由受益地区政府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予以研究支持。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加计扣除。
(十五)优先考虑募投项目实际用地需求。对“金种子”企业募集资金以及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新建、扩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市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规划编制、项目供地、行政审批、不动产登记等各个方面依照规定予以政策倾斜和技术支持。
六、完善上市工作机制
(十六)强化组织领导。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定期听取企业股改上市工作情况,适时向市委市政府专题汇报。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各尽其责、强化服务,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协调解决企业上市各类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辖区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县处级领导挂钩重点后备企业帮扶机制,各级开发区、高新区等区域要明确上市工作联络人,加强上市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构筑上下联动的后备企业培育体系,发挥政策叠加推动效应。
(十七)强化人才培育。统筹开展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管培育,引导企业家、创业者积极适应资本市场变化,树立高质量发展意识,提升企业家上市荣誉感。鼓励后备企业及上市公司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家申报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省“科技企业家”等人才培育工程。用足“黄海明珠人才计划”,对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引进的高管等紧缺急需人才给予政策支持。
(十八)强化考核督查。从今年起将企业上市考核指标纳入县(市、区)综合考核,将市属企业上市考核指标纳入市属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科学制定考核指标分值。市金融监管局牵头做好上市指导服务工作,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季度通报、半年督查各地推进及完成情况,推动各地按序时进度完成企业上市各项目标任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并会同相关职能单位组织实施。
附件:各县(市、区)企业股改上市任务分解表
附件
各县(市、区)企业股改上市任务分解表
地 区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
上市公司 | 新三板 挂牌企业 | 完成上市(挂牌) 股改企业 | 上市公司 | 新三板 挂牌企业 | 完成上市(挂牌) 股改企业 | 上市公司 | 新三板 挂牌企业 | 完成上市(挂牌) 股改企业 | 上市公司 | 新三板 挂牌企业 | 完成上市(挂牌) 股改企业 | |
全市 | 3 | 3 | 13 | 8 | 8 | 14 | 7 | 8 | 16 | 11 | 11 | 15 |
响水县 | 1 | 1 | ||||||||||
滨海县 | 1 | 1 | 1 | 1 | 1 | 1 | 1 | |||||
阜宁县 | 1 | 1 | 1 | 1 | 1 | 1 | ||||||
射阳县 | 1 | 2 | 1 | 1 | 3 | 1 | 2 | 3 | 1 | 2 | 3 | |
建湖县 | 1 | 1 | 1 | 1 | 1 | 2 | 1 | 1 | 1 | |||
东台市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大丰区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
盐都区 | 1 | 2 | 1 | 1 | 2 | 1 | 1 | 2 | 2 | 1 | 2 | |
亭湖区 | 2 | 1 | 1 | 2 | 1 | 1 | 2 | 1 | 1 | 2 | ||
市开发区 | 1 | 1 | 1 | 1 | 2 | 2 | 1 | 3 | 3 | |||
盐南高新区 | 1 | 1 | 1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