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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政规发〔2021〕13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盐城市“黄海明珠”大学生奖学金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28 来源:市司法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黄海明珠”大学生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    

        202112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盐城市“黄海明珠”大学生奖学金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本市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引导其在盐城就业创业,为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盐城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盐城市“黄海明珠”大学生奖学金。为确保奖学金科学精准规范实施,发挥应有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本市所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黄海明珠”大学生奖学金由盐城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原则上每年安排600万元,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研究生、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毕业年级学生,所需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黄海明珠”大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教育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有关秘书长、市教育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高校主要负责同志等为成员,负责审定评审规则、明确名额指标、确认评选结果等重要事项。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承担“黄海明珠”大学生奖学金评审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制定评审规则、初评获奖人选、申诉受理等事项。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基本条件

         

          第六条  “黄海明珠”大学生奖学金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2.5万元,本科生奖励标准为每生1.5万元,专科生奖励标准为每生0.8万元。

          第七条  “黄海明珠”大学生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五)以下学生优先考虑:积极响应“留盐行动”,毕业后与我市相关行业企业签订2年以上合同的优秀毕业生;驻盐高校与盐城市人民政府合作办学学院的相关专业学生。

          第八条  有以下情节之一者,领导小组有权取消其参评资格:

          (一)在学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治安处罚的;

          (二)在学期间有违纪现象,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三)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的;

        (四)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九条  “黄海明珠”大学生奖学金名额原则上不超过高校各学段毕业年级学生数的2%,总量不超过450名。

          第十条  具体分配名额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高校类别、办校层次、在校本专科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名额时,适当向契合我市主导产业、特色农业等专业学生倾斜;驻盐高校与我市有正式合作协议的学院原则上每年按学生数的10%安排名额,但每个学院不超过10个名额(包含在每年450个名额内,但不占所属学校应安排名额)。

        第十一条  每年8月底前,领导小组根据当年高校学生数量动态确定名额指标,具体名额指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各高校。

        第五章  评  选

         

          第十二条  “黄海明珠”大学生奖学金每年秋学期面向高校毕业年级学生实行等额评选,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十三条  获得“黄海明珠”大学生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毕业年级学生。

          第十四条  参加“黄海明珠”大学生奖学金评审的学生可在同年度内申报其他类别奖助学金,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年级学生仅可获得一次“黄海明珠”大学生奖学金,不得多学段重复申报。服满兵役回校的学生其修业年限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  各高校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评审办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各高校具体负责本校学生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黄海明珠”大学生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每年930日前,各高校将评审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审定后,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1015日前批复并公告。

        第十七条  参评对象或其他相关人员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实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书面申诉7个工作日内复审,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核。处理意见经领导小组审核后即为最终处理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异议人及所在学校。越级或不按程序申诉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黄海明珠”大学生奖学金评定结果公告后,由市财政局统一将奖学金转至学校账户。各高校于每年10月底前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市人民政府盖章并由市长签名的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各高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黄海明珠”大学生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纪检监察、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获奖学生如在校期间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由领导小组予以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领导小组可根据实施情况,结合实际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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