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要求,我市对2020年12月31日以前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按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列入清理范围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全面审查,其中予以保留文件130件,予以废止文件97件,予以修改文件9件。
二、2014年5月1日前公布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列入公布目录的,原则上予以废止。
附件:1.予以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30件)
2.予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97件)
3.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改内容(9件)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予以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30件)
序号 | 文 号 | 标 题 |
1 | 盐政发〔1994〕257号 | 盐城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
2 | 盐政发〔2002〕228号 | 盐城市海堤管理办法 |
3 | 盐政发〔2003〕92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防办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
4 | 盐政发〔2003〕248号 | 盐城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
5 | 盐政发〔2006〕248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实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
6 | 盐政发〔2007〕229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的意见 |
7 | 盐政发〔2008〕102号 | 盐城市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 |
8 | 盐政发〔2008〕120号 | 盐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
9 | 盐政发〔2008〕121号 | 关于市区实行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 |
10 | 盐政发〔2008〕124号 | 盐城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
11 | 盐政发〔2008〕129号 | 盐城市市区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
12 | 盐政发〔2008〕130号 | 盐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
13 | 盐政发〔2008〕132号 | 盐城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14 | 盐政发〔2008〕157号 | 盐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
15 | 盐政发〔2008〕189号 | 盐城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
16 | 盐政规发〔2009〕4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
17 | 盐政发〔2009〕20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的意见 |
18 | 盐政发〔2009〕68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
19 | 盐政发〔2010〕247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运发展的意见 |
20 | 盐政发〔2011〕56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监督管理的意见 |
21 | 盐政发〔2011〕210号 | 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
22 | 盐政发〔2012〕135号 | 盐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
23 | 盐政发〔2012〕228号 | 盐城市关于推进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
24 | 盐政发〔2012〕304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
25 | 盐政规发〔2013〕1号 | 盐城市水文管理办法 |
26 | 盐政规发〔2013〕2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
27 | 盐政规发〔2013〕3号 | 盐城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
28 | 盐政规发〔2013〕5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客运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 |
29 | 盐政规发〔2013〕6号 | 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工作规程 |
30 | 盐政规发〔2013〕7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
31 | 盐政规发〔2013〕8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绩效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
32 | 盐政规发〔2013〕9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33 | 盐政发〔2013〕99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
34 | 盐政发〔2013〕132号 | 盐城市房屋征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
35 | 盐政规发〔2014〕4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
36 | 盐政规发〔2014〕6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生资金审计工作的意见 |
37 | 盐政规发〔2014〕7号 | 关于印发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
38 | 盐政规发〔2014〕8号 | 关于印发盐城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
39 | 盐政规发〔2014〕9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的通知 |
40 | 盐政发〔2014〕138号 | 关于印发盐城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41 | 盐政发〔2014〕141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专利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
42 | 盐政传发〔2014〕160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的通知 |
43 | 盐政规发〔2015〕2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
44 | 盐政发﹝2015﹞10号 | 关于支持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45 | 盐政发〔2015〕21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
46 | 盐政发〔2015〕40号 | 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企业房屋征收补偿和其他有关问题处理的意见 |
47 | 盐政发〔2015〕69号 | 关于切实加强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重点经济园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意见 |
48 | 盐政发〔2015〕78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49 | 盐政发〔2015〕91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
50 | 盐政发〔2015〕181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实施留守儿童关爱工程的意见 |
51 | 盐政规发〔2016〕3号 | 关于印发盐城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52 | 盐政发〔2016〕14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筹集与管理的意见 |
53 | 盐政规发〔2017〕1号 | 关于印发盐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54 | 盐政发〔2017〕4号 | 盐城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
55 | 盐政规发〔2017〕5号 | 盐城市市区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
56 | 盐政发〔2017〕40号 |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
57 | 盐政发﹝2017﹞48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
58 | 盐政发﹝2017﹞49号 | 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
59 | 盐政发〔2017〕57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利用外资的意见 |
60 | 盐政发〔2017〕95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
61 | 盐政规发〔2018〕1号 | 盐城市市区旧城区(棚户区)改建房屋征收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
62 | 盐政规发〔2018〕2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
63 | 盐政发〔2018〕58号 | |
64 | 盐政规发〔2019〕1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
65 | 盐政规发〔2019〕2号 | 关于印发加强林业采伐管理规定的通知 |
66 | 盐政规发〔2019〕3号 | 关于印发盐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
67 | 盐政发〔2019〕49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
68 | 盐政发〔2019〕50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
69 | 盐政发〔2019〕65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70 | 盐政发〔2019〕71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
71 | 盐政发〔2019〕76号 | 全市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意见 |
72 | 盐政规发〔2020〕1号 | 盐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
73 | 盐政规发〔2020〕2号 | 盐城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 |
74 | 盐政规发〔2020〕3号 | 盐城市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
75 | 盐政规发〔2020〕5号 | 盐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 |
76 | 盐政规发〔2020〕6号 | 盐城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
77 | 盐政发〔2020〕37号 | 关于印发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 |
78 | 盐政发〔2020〕39号 |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海河联运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
79 | 盐政发〔2020〕59号 | 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
80 | 盐政办发〔2001〕141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 |
81 | 盐政办发〔2009〕100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
82 | 盐政办发〔2011〕134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盐城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 |
83 | 盐政办发〔2011〕150号 | 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办法 |
84 | 盐政办发〔2012〕12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级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85 | 盐政办发〔2012〕59号 | 盐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
86 | 盐政办发〔2013〕117号 | 盐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87 | 盐政办发〔2014〕10号 | 关于印发盐城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
88 | 盐政办发〔2014〕63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公共机构节能实施办法的通知 |
89 | 盐政办发〔2014〕72号 | 关于加强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意见 |
90 | 盐政办发〔2014〕111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房屋征收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91 | 盐政办发〔2015〕25号 | 关于印发加强大市区中央及省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
92 | 盐政办发〔2015〕68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盐城市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93 | 盐政办发〔2015〕74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区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
94 | 盐政办发〔2015〕94号 | 关于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 |
95 | 盐政办发〔2016〕21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96 | 盐政办发〔2016〕49号 | 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
97 | 盐政办发〔2016〕53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综合治税的意见 |
98 | 盐政办发〔2016〕67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
99 | 盐政办发〔2016〕77号 | 关于开展第三方力量参与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
100 | 盐政办发〔2016〕78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
101 | 盐政办发〔2016〕92号 | 关于加快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的实施意见 |
102 | 盐政办发〔2017〕4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103 | 盐政办发〔2017〕36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104 | 盐政办发〔2017〕39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
105 | 盐政办发〔2017〕52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
106 | 盐政办发〔2017〕59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县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意见 |
107 | 盐政办发〔2017〕60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
108 | 盐政办发〔2017〕72号 | 关于印发江苏省盐城市对口帮扶陕西省铜川市扶贫协作规划的通知 |
109 | 盐政办发〔2017〕93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工伤生育保险市区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
110 | 盐政办发〔2018〕8号 | 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实施办法 |
111 | 盐政办发〔2018〕30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
112 | 盐政办发〔2018〕36号 | 关于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建设工作的通知 |
113 | 盐政办发〔2018〕37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城市危房解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114 | 盐政办发〔2018〕48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
115 | 盐政办发〔2018〕70号 |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市场化经营的实施意见 |
116 | 盐政办发〔2019〕7号 | 关于加快推进粮食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117 | 盐政办发〔2019〕8号 | 关于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暂行) |
118 | 盐政办发〔2019〕18号 | 关于加快推进畜牧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 |
119 | 盐政办发〔2019〕29号 | 关于印发加快全市旅游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的通知 |
120 | 盐政办发〔2019〕33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
121 | 盐政办发〔2019〕34号 | 盐城市市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 |
122 | 盐政办发〔2019〕38号 | 关于印发盐城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的通知 |
123 | 盐政办发〔2019〕47号 |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创新发展意见的通知 |
124 | 盐政办发〔2019〕50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 |
125 | 盐政办发〔2020〕23号 | 关于印发推动地方和农场联动发展意见的通知 |
126 | 盐政办发〔2020〕32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 |
127 | 盐政办发〔2020〕33号 |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 |
128 | 盐政办发〔2020〕34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129 | 盐政办发〔2020〕35号 | 关于印发加快渔港建设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 |
130 | 盐政办发〔2020〕39号 | 关于印发推进全市夜间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
附件2
予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97件)
序号 | 文 号 | 标 题 |
1 | 盐政发〔1992〕133号 | 盐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
2 | 盐政发〔1996〕329号 | 关于印发盐城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其配套办法的通知 |
3 | 盐政发〔1998〕158号 | 关于完善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
4 | 盐政发〔1999〕274号 | 盐城市防洪实施办法 |
5 | 盐政发〔2000〕136号 | 盐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
6 | 盐政发〔2000〕159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印发盐城市关于贯彻国务院医改(决定)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
7 | 盐政发〔2000〕193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
8 | 盐政发〔2002〕212号 | 盐城市市区流动摊点管理暂行办法 |
9 | 盐政发〔2002〕231号 | 关于印发盐城市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建立企业补充保险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10 | 盐政发〔2003〕101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关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及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的具体意见》的通知 |
11 | 盐政发〔2003〕193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 |
12 | 盐政发〔2005〕166号 | 盐城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盐城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 |
13 | 盐政发〔2007〕58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盐城市市区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盐城市市区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14 | 盐政发〔2008〕8号 | 盐城市基础测绘成果暂行办法 |
15 | 盐政发〔2008〕208号 | 关于加强市区房屋产权分户和拆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16 | 盐政发〔2009〕46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直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17 | 盐政发〔2009〕240号 | 关于加强全市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 |
18 | 盐政规发〔2011〕2号 | 盐城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
19 | 盐政发〔2011〕277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创业就业的工作意见 |
20 | 盐政规发〔2012〕1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
21 | 盐政规发〔2012〕2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2 | 盐政规发〔2012〕3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3 | 盐政规发〔2012〕4号 | 盐城市市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
24 | 盐政发〔2012〕26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
25 | 盐政发〔2012〕48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26 | 盐政发〔2013〕6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乡和谐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
27 | 盐政发〔2013〕20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
28 | 盐政发〔2013〕21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
29 | 盐政发〔2013〕154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引进重大内资项目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30 | 盐政发〔2013〕245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盐城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
31 | 盐政发〔2013〕320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会计工作的意见 |
32 | 盐政规发〔2015〕1号 | 关于在市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通知 |
33 | 盐政规发〔2015〕5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现代保险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
34 | 盐政发〔2015〕56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全市内河干线航道岸线使用和港口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
35 | 盐政发〔2015〕92号 | 关于印发盐城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
36 | 盐政发〔2015〕99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
37 | 盐政发〔2015〕136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属企业监事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
38 | 盐政发〔2015〕167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 |
39 | 盐政发〔2015〕174号 | 关于加快通关改革促进对外贸易便利化的意见 |
40 | 盐政发〔2015〕179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意见 |
41 | 盐政发〔2016〕34号 | 关于供给侧机构性改革补短板的实施意见 |
42 | 盐办发〔2016〕39号 | 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43 | 盐政传发〔2016〕289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化工产业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
44 | 盐政发〔2017〕17号 | 关于印发全力推进“五个一”战略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
45 | 盐政发〔2017〕24号 | 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
46 | 盐政发〔2017〕28号 | 关于推进聚力创新的十条政策意见 |
47 | 盐政发〔2017〕36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创建特色小镇的实施意见 |
48 | 盐政发〔2017〕39号 | 关于印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
49 | 盐政发〔2017〕91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
50 | 盐政发﹝2017﹞92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
51 | 盐政传发〔2017〕181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园区外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认定及化工生产企业重组工作的通知 |
52 | 盐政传发〔2017〕211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53 | 盐政发〔2018〕21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促进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发展医药产业意见的通知 |
54 | 盐政传发〔2018〕247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55 | 盐政发〔2020〕13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建议 |
56 | 盐政办发〔2001〕113号 | 关于调整和改进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办法的通知 |
57 | 盐政办发〔2001〕138号 | 关于印发盐城市劳动人事代理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
58 | 盐政办发〔2001〕165号 | 关于印发盐城市困难企业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
59 | 盐政办发〔2004〕69号 | 盐城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 |
60 | 盐政办发〔2004〕140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盐城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
61 | 盐政办发〔2004〕146号 | 盐城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实施办法(试行) |
62 | 盐政办发〔2005〕42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林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建设意见的通知》 |
63 | 盐政办发〔2007〕135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意见 |
64 | 盐政办发〔2008〕14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
65 | 盐政办发〔2008〕68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的通知 |
66 | 盐政办发〔2009〕61号 | 关于驻盐高等院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
67 | 盐政办发〔2009〕80号 | 关于印发盐城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
68 | 盐政办发〔2010〕9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优化办等部门关于压降涉企中介收费的意见的通知 |
69 | 盐政办发〔2010〕108号 | 盐城市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70 | 盐政办发〔2010〕109号 | 关于印发盐城市开放型经济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71 | 盐政办发〔2010〕188号 | 盐城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试行) |
72 | 盐政办发〔2011〕50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的通知 |
73 | 盐政办发〔2011〕81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 |
74 | 盐政办发〔2011〕143号 | 盐城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
75 | 盐政办发〔2013〕27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农贸市场建设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76 | 盐政办发〔2013〕93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盐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的通知 |
77 | 盐政办发〔2013〕121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盐城市市区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78 | 盐政办发〔2013〕146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通知 |
79 | 盐政办发〔2013〕150号 | 盐城市市区河道卫生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
80 | 盐政办发〔2014〕45号 |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81 | 盐政办发〔2014〕46号 | 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级服务业龙头企业培育计划的通知 |
82 | 盐政办发〔2014〕90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83 | 盐政办发〔2015〕9号 |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84 | 盐政办发〔2015〕29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革命遗址修缮工作的通知 |
85 | 盐政办发〔2015〕39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
86 | 盐政办发〔2015〕72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市属企业派驻监事会的通知 |
87 | 盐政办发〔2015〕76号 | 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汽车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
88 | 盐政办发〔2015〕92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政务信息化(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89 | 盐政办发〔2016〕56号 | 关于大力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的实施意见 |
90 | 盐政办发〔2016〕82号 | 关于印发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91 | 盐政办发〔2017〕17号 | 关于印发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
92 | 盐政办发〔2017〕54号 | 关于印发盐城市沿海岸线利用保护和滩涂围垦开发管控实施意见的通知 |
93 | 盐政办发〔2017〕57号 | 关于印发加强能源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意见的通知 |
94 | 盐政办发〔2018〕50号 | 关于印发大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
95 | 盐政办发〔2018〕53号 | 关于印发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与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96 | 盐政办发〔2018〕71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市区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
97 | 盐政办发〔2019〕44号 | 关于印发聚焦企业关切大力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的通知 |
附件3
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9件)
一、对《盐城市水政监察实施办法》(盐政发〔2000〕228号)的修改:
1.删去第二条第二款。
2.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具体行使水政监察职权,业务上受同级水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和上级水政监察队伍的指导。”
3.第九条第二项修改为:“专职水政监察员,是专职水政监察队伍中从事水政监察的人员。兼职水政监察员,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管或承担单项水政监察工作的人员。”删去第九条第三款。
4.第十二条修改为:“水政监察员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申请推荐,参加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水政监察员专业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并经审查批准,取得水政监察员资格,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证》或《行政执法证》。”
二、对《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盐政发〔2007〕94号)的修改:
1.删去第六条中“市房产局”。
2.第七条修改为:“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3.第八条修改为:“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4.删去第十五条。
5.删去第十六条第(七)、(八)、(九)、(十)、(十一)项。
6.第十七条修改为:“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有效证明材料,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7.删去第二十四条。
8.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医保、市场监管、税务、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民政、统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
9.规范性文件中的“到管理中心”,均修改为“向管理中心”
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出相应调整。
三、对《盐城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盐政规发〔2010〕3号)的修改:
1.第三条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和宣传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订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战略,组织修编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负责绿线和绿色图章管理、城市绿化行政许可管理、市本级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开展绿化达标创建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园林绿化科技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规划,指导和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等。”
2.第四条修改为:“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监督本辖区内的绿化建设和管护工作,处理绿化365bet365网址_365bet官网注册_谁有365体育投注网址事件,协调调查绿化违法事件。”
3.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申请项目验收。”第二十四条中的“工程竣工验收”修改为“工程项目验收”。
4.删去第三节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
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出相应调整。
四、对《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盐政发〔2010〕236号)的修改:
1.删去第四条中“超市进场费实行备案管理,由市场开办者向当地价格部门备案后执行。”
2.删去第五条。
3.第十二条修改为:“建立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供销社、国家统计局盐城调查队等部门参加的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保障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的政策措施,定期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市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对有关条文顺序作出相应调整。
五、对《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盐城市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盐政办发〔2012〕61号)的修改:
删去文中的“和省民政厅、省慈善总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贫困儿童重大疾病首善救助实施细则》(苏民福〔2010〕19号)”。
六、对《盐城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盐政规发〔2015〕4号)的修改:
1.第四条修改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区地下管线规划方案审查、实施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竣工规划核实;负责市区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管理、维护和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施工许可;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施工监管、城市道路挖掘审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对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未及时修复(补缺)城市道路上的市政管线附属设施、不按规定办理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市政管线建设手续、不按规定补办市政管线紧急抢修手续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市发改委、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亭湖区政府、盐都区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盐南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责任区域内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工作,配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下管线信息化工作。
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2.第十七条修改为:“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
3.第十八条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方案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施工区域地下管线保护技术措施。市行政审批部门结合建设行政部门审查意见发放施工许可。”
七、对《盐城市通榆河管理与保护办法》(盐政规发〔2016〕2号)的修改:
1.第一条和第十条中的“《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均修改为“《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
2.第七条修改为:“各管护责任主体、市直及沿线各级相关组成部门按照工作分工,履行部门职责,协同管护责任主体做好通榆河管理与保护工作。
生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入河污染源治理,指导、协调因违法排污造成通榆河水污染事故和跨区域水污染纠纷,按照审批权限划分,指导或组织对通榆河保护区范围内新改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指导督促或组织查处向通榆河违法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通榆河沿线规划行政管理和通榆河管理与保护范围内相关违章建筑物的认定;负责组织和指导通榆河保护区的林地管理工作,协调各管护责任主体做好通榆河堤防绿化造林、林木采伐管理,组织指导查处非法侵占林地和违法盗伐、采伐等行为;负责协调指导各管护责任主体做好通榆河管理范围内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及其可能性矛盾调处工作,组织查处擅自占用通榆河管理范围的违法用地行为。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榆河管理范围内河道工程管理与保护的行业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指导或组织开展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做好通榆河及其相关河道水源调度、防洪排涝和沿线取水行政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各地对通榆河经各市区段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置的管理工作。
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跨越通榆河桥梁下方空间区域的日常管理和违章搭建、非法占用的清除。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榆河航道及其岸线保护,严格限制在通榆河一、二级保护区域新建、扩建港口、码头清而复设;组织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水上交通管制工作,加强过境船舶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监督管理,严禁船舶在通榆河市区水源地保护区停泊或装卸作业,严禁和查处过往运输船舶向河道内排放废油、残油、货物残渣和船舶垃圾等行为,指导组织做好通榆河沿线及其平交通航河道运输船舶迁移、沉船打捞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各管护责任主体做好通榆河沿线用电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通榆河违法违规用电行为。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管护责任主体做好通榆河保护区范围内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督促做好化学氮肥、化学农药减施等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指导各管护责任主体做好通榆河河道渔业行政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协同各地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破坏或侵占通榆河河道水域、岸线、堤防资源和向河道内倾倒或排放有害有毒垃圾、物质等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予以打击。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结合财力情况,落实各地实施的管理与保护项目专项经费及通榆河管理与保护“以奖代补”资金,并监督经费的使用管理。”
3.第九条修改为:“全面实行河长制,市县(市、区)、镇(街道)、社区(村)分级分段设立河长,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警长,河长、警长名单向社会公布,在通榆河沿岸显着位置设立河长制公示牌。”
4.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生态环境会同水利、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各管护责任主体建立通榆河水质、水量和取水口水质监测预警系统,逐步联网,实现信息共享。”
5.第十九条中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6.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土地使用性质、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占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收入。”
7.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对在通榆河管理范围内非法建设和违法占用水域、堤防、岸线、积土区以及填埋截水沟、破坏隔离护栏、向河道水体排污等行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与规划、城管、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属地管护责任主体,启动快速反应和联合执法机制,依法调查处理。”
8.删去第三十六条。
对有关条文顺序作出相应调整。
八、对《盐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盐政规发〔2017〕3号)的修改:
1.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网约车管理工作。”
2.第十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车辆轴距不低于2600毫米,普通燃料车辆初次登记时裸车购置价格不低于8万元, 新能源车辆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千米;”
第三项修改为:“(三)车辆初始登记年限小于5年;”
3.规范性文件中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均修改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九、对《盐城市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盐政发〔2018〕11号)的修改:
1.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市级政府预算安排的公共工程项目。”
2.第四条修改为:“市项目审批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审批;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的综合竣工验收;市审计部门负责对重大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及项目建设稽察监督。”
3.第九条修改为:“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单位依据立项批复文件向规划、国土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4.第十一条修改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前由项目审批部门牵头组织进行专家论证审查。”
5.第十三条修改为:“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须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项目审批部门依法审批后报市政府备案。对一般变更,由主管部门或投融资平台领导班子研究确定,在项目竣工前向投资审批主管部门报备。”
6.第十四条修改为:“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须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