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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公报 >2021年 >第6期

        盐政办发〔2021〕88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26 来源:市司法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26日    

                         

                         

         

        盐城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建设、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加快推进“数字盐城”建设,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苏政发〔202068号)、《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的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预算资金实施建设的电子政务网络、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数字盐城”建设领导小组是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总体规划及年度建设任务清单,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大数据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项目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工作,加强对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一)市工信局负责牵头编制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统筹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会同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编制年度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任务清单,会同市委网信办对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前期技术方案和网络安全部分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二)市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监管、审查等工作;

          (三)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等工作;

          (四)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概算评审和政府采购管理等工作;

          (五)市发改委负责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六)市各部门、单位负责本单位领域内的信息化顶层设计、年度实施计划编制、项目申报、资金申请、项目执行、项目运行维护和管理等工作,按财政部门有关要求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工信局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 规划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  市工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结合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要求,编制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报“数字盐城”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如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要求,或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应当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并报“数字盐城”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省、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  建立健全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清单化管理制度。市工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根据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于当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任务清单。有项目建设需求的部门单位应当总结上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成效,提出下一年度拟建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需求,及时与市工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工作对接。

          第八条  申请纳入年度建设任务清单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或者国家部委相关要求,符合政务信息化发展趋势,需求合理,目标明确;

          (二)遵循集约化建设和整合共享要求,建设方案可行,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

          (三)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等合理可行;

          (四)有科学、合理的信息安全解决方案。

          第九条  未纳入年度建设任务清单的项目,不得擅自建设。特殊情况确需追加建设的项目,根据项目单位申请,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会商,可以增补纳入年度建设任务清单。

          第十条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批审核材料,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材料。项目报市工信局技术审核,市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未纳入年度建设任务清单或未经市政府同意的项目,不得受理审批审核。项目建设单位同时遵循下列要求:

          (一)项目建设资金已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二)应充分利用现有数字城市基础设施,除涉密项目外,政务信息化项目应依托政务云、信息资源中心、电子政务网络、“我的盐城”App等数字城市基座和共性能力开展集约化建设;

          (三)应强化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资源,可通过共享交换获取的信息资源,原则上不得重复采集和建设;

          (四)应加强市县平台(系统)一体化建设。市级新建平台(系统)原则上应延伸至县(市、区),打造成市县共用的平台(系统)。

          第十一条  对已经列入国家、省、市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且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者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文件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明确共享类型,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与特定部门共享,或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核相关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完整性、时效性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框架方案要确定项目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履行决策、报批等程序。

          第十三条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批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实施。各部门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当按规定,通过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项目代码,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三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省、市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重要领域网络与信息系统规划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密码应用建设方案,组织专家或委托测评机构评估。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制度和标准要求。安全保密防护措施和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十八条  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投资概算评审制。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投资额达30万元(含)以上项目概算须经市财政局评审,合理确定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投入。

          资金拨付。项目资金拨付须提供市工信局技术审核意见、市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文件、市财政局投资概算评审报告(30万元(含)以上)、符合规定要求的政府采购合同等资料。

          第二十条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年度结束前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和市工信局提交,并抄送市行政审批局。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报告,并抄送市行政审批局,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

          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报市工信局备案,并抄送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

          (一)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第二十五条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市发改委组织竣工验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当一并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市有关部门可以依据职责组织专项技术验收。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市发改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市发改委接到项目单位申请后,应当会同市行政审批局、市工信局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结果报市工信局备案,并通过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项目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

          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涉密项目应当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运行,建设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运行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24个月内,参照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

          第二十九条  加强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部门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提升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能够按要求进行信息共享的,由市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如果部门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由市工信局审核并报“数字盐城”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

          (一)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二)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未按等级(分级)保护标准要求建设,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一条  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委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政务信息共享的要求,是否符合政务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信息化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及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程序、未依规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1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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