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8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推动“四新盐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坚持高效便民。以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和事项为重点,优化办事流程,完善便民服务措施,进一步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坚持协同推进。加强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用体系建设、“互联网+政务服务”等工作的衔接,充分发挥叠加效应,形成协同推进的体制机制。
——坚持风险可控。结合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各部门行政管理工作实际,稳妥有序推进改革。坚持分级分类,精准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因地制宜,因类施策,分步推进,动态调整。落实放管结合、并重的要求,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监督承诺履行情况,实现过程可控、风险可控,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三)工作目标。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主要任务
(四)全面清理证明事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要全面梳理本机关在办理行政事项时,需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形。按照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的原则,逐项提出取消或者保留的意见。对可以通过法定证明、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要提出取消建议;对实践中确需保留的,要列出目录清单,依法向社会公布,为有序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奠定扎实的基础。(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本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市、县(市、区)在省级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外需增加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坚持成熟一批,实施一批,逐步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范围。水、电、气等公共服务行业办理相关事项提交证明可参照本方案实行告知承诺制。(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的条件。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由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2.形式审查事项;3.是否符合或者达到承诺的条件、标准、要求,申请人可以自行作出判断选择。重点关注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或者社会反映强烈、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的行政事项应当率先推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行政机关要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有关要求,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许可材料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诺,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代替提交证明材料的,作出书面承诺并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视为申请人已向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照原程序办理,重新计算办理时限。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网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制作格式文本。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证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要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已知晓和理解告知事项、已符合需要证明的相关条件、意思表示真实、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和约束惩戒等。(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加强事中事后核查。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要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本机关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要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健全诚信管理机制。要加强告知承诺诚信管理机制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鼓励申请人纠错守信,创造约束有度宽松有序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强化风险防范措施。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不实承诺等情形的,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届满前或者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由代理人代为承诺的,需经申请人特别授权,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申请的除外。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部门网站或者地方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办事大厅、乡镇(街道)公示栏等服务场所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探索引入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当行政机关因实行告知承诺致使第三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降低行政赔偿风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告知、承诺、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杜绝监管真空。督促申请人落实主体责任,鼓励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营造多元共治格局。(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推动数据共享。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20号),及时解决各级行政机关之间、各级行政机关与功能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政务、信用等信息资源共享不畅的问题,扎实推进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共同需要的信息资源,应当依据整合共建原则,接入市政府信息资源中心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在行政机关间实现无条件共享。各级行政机关负责编制和维护本机关提供的信息资源,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责任单位: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市政府建立司法行政、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协调机制。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充分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及时掌握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统筹推进,充分发挥带动引领作用,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对下级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指导督促。(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四)开展培训宣传。要组织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要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机关)
(十五)鼓励改革创新。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研究探索行政协助、事中事后核查和风险防范的新措施,全面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创新、宽容失误,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六)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要把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人员,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各地要将本地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情况纳入优化营商环境等相关考核指标体系,加强督查考核,优化改革成果,让企业和群众不断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责任单位:市委依法治市办、市司法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附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附件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
(第一批)
序号 | 证明名称 | 事项名称 | 市级主管 部门 |
1 | 思想品德鉴定 | 教师资格认定 | 市教育局 |
2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
3 | 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 保安员证核发 | 市公安局 |
4 | 拟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 许可 | |
5 | 拟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保安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 ||
6 | 拟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 ||
7 | 专业技术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 ||
8 | 专职保安专业技术人员保安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 ||
9 | 会计等专业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 ||
10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 许可 | 市民政局 |
11 | 住所证明 | 基金会成立、变更许可 | |
12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 变更许可 | |
13 | 农村“五保”对象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市司法局 |
14 | 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人员证明 | ||
15 | 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市司法局 |
16 | 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证明 | ||
17 | 领取设区市、县级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职工证明 | ||
18 | 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证明 | ||
19 | 义务兵证明 | ||
20 | 供给制学员证明 | ||
21 | 军属证明 | ||
22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证明 | ||
23 | 军队文职人员证明 | ||
24 | 军队非现役公勤人员证明 | ||
25 | 军队在编职工证明 | ||
26 | 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证明 | ||
27 | 见义勇为人员证明 | ||
28 | 章程和管理制度证明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市行政 审批局 |
29 | 经营场所证明 | ||
30 | 专职工作人员证明 | ||
31 | 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未再婚证明 |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 市人社局 |
32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健在证明 | ||
33 |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 市人社局 |
34 |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 ||
35 | 业务操作规程证明 |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 市交通局 |
36 | 安全管理制度文本证明 | ||
37 | 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 ||
38 | 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专业证书证明及其复印件 | ||
39 | 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 ||
40 | 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 ||
41 |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 ||
42 | 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 ||
43 | 客运站站级验收证明 | ||
44 | 从业资格证 | 从业资格证换证 | |
45 | 机动车驾驶证 | ||
46 | 身份证 | ||
47 | 乡村医生拟聘用证明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市卫健委 |
48 | 乡村医生学历证明 | ||
49 | 死亡证明 |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市医保局 |
50 | 结婚证 | 产前检查费支付 | |
51 | 失业登记证 | ||
52 | 生育服务证 | ||
53 | 出生医学证明 |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盐城军分区。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