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资委制定的《向市属企业委派财务部门负责人制度》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向市属企业委派财务部门负责人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加强市属企业财务管理,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决定在市属企业建立委派财务部门负责人制度。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深化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以加强企业财务监督为中心,创新国资监管体制机制,更好地发挥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在国资监管工作中的“前哨”作用,提高国资监管的前瞻性、及时性和精准度,推动企业强化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升抗风险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委派,双重管理。市属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统一由市国资委委派,接受市国资委和派驻企业双重管理,以国资委管理为主,市国资委负责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考核管理工作。
(二)职责清晰,强化监督。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主持派驻企业财务部门全面工作,依法履行企业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职责,参与派驻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决策,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三)完善治理,规范经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落实分权制衡,优化决策机制,提高公司治理能力。
三、主要职责
财务部门负责人主持派驻企业财务部门全面工作,在派驻企业总会计师或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本企业的会计核算、资金管理、财务内部控制、成本管理、财务预(决)算、经济运行分析等工作。
(二)参与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对企业及所属企业资产(债务)重组、对外投资、兼并收购、对外担保、产权转让、资产处置、借出资金以及子企业改制重组等重大事项发表专业意见,必要时出具书面意见。
(三)参与制订企业重大生产经营计划、投融资计划、薪酬分配方案等,拟订公司利润分配与弥补亏损方案。组织企业建立和完善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及时发现并报告重大财务事项。
(四)依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审核或签批规定的事项,对本企业执行财经纪律和国资监管制度的情况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五)协助做好企业财会人员队伍建设工作,对财会人员的任用、晋升、奖惩等提出意见建议,依照有关规定管理向所属企业委派的财务人员。
(六)按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经营和财务管理情况,完成市国资委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人选来源
委派人员以组织遴选为主。委派初期主要从市属企业现职财务部门负责人中产生,今后从市属企业符合条件人员中选拔,必要时可面向社会市场化选聘。
委派的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诚信勤勉,能够忠实地维护出资人和任职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财会、审计、金融、经济管理等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经济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及相关经济类执业资格;5年以上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经历。
五、管理体制
(一)劳动关系。委派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仍保留在派驻企业。
(二)薪酬待遇。委派人员的薪酬待遇由派驻企业承担,根据派驻企业规模大小、个人工作量等情况,以派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薪酬标准为基数,按0.6-0.8的分配系数考核确定。其中:50%部分直接与企业经营业绩挂钩,另50%部分由市国资委根据委派人员的履职情况考核确定。
(三)考核管理。市国资委负责委派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其薪酬标准以及继聘、解聘、晋升、调离的主要依据。委派人员实行任期制管理,每届任期3年,在同一企业任满两届后原则上交流使用。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盐城军分区。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