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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9-08-20 信息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制定通知的背景

        为防范资金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中心起草了《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的通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发布。

        二、《通知》主要内容的解读

        (一)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是指单位应在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给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停缴封存手续。

        “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是指职工原账户停缴封存期间,职工到异地(外省市)单位工作,开立新的公积金账户且正常缴存满6个月后,应向异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发起异地转移接续申请手续,将本人的原账户存储余额转移入新账户。

        “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原账户停缴封存期间,职工在异地或本地没有继续缴存公积金的,待原账户停缴封存满6个月后,可以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原始材料提取原账户的存储余额。

        (二)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提取

        “职工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账户上有盈余的,可以继续提取用于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是指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本金及利息,但应该优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8月20日

        关联阅读:关于规范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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