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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棚户区改造区域范围和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10 10:35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盐都区、亭湖区住建局,市开发区建设局、城南新区征收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7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稳步推进盐城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结合市区实际,制定市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棚户区改造类别

        棚户区改造类别分为集中成片棚户区、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城市危房、城中村改造,具体为:

        1.集中成片棚户区:是指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上或者房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域。

        2.非集中成片棚户区:是指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下或者房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区域或住所。

        3.城市危房:是指经有资质专业检测单位评定为C级、D级,需要拆除新建或改建的房屋。

        4.城中村:是指已无农村户口和集体用地、撤销乡村行政建制、实施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城镇管理的区域或土地已被全部或部分征用,原农村居民已全部或部分转为城镇户口,已被建成区包围或半包围的自然村;对其他自然村,要结合当地城镇化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实际情况,有序实施改造。

        二、棚户区改造区域范围

        严格控制在中心城区、重点中心镇范围内。根据《盐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2017年修改版)》文件明确,市区中心城区是指高速公路环内主城区,以及环保科技城园区和高新产业园区。具体范围以规划和相关文件为准。

        三、棚户区改造政策适用范围

        (一)使用年限20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旧住宅区域:

        1.存在安全隐患,住宅区域内无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或者其它安全隐患。

        2.房屋使用功能不完善,包括房屋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基本要求。

        3.市政基础设施不健全,供水、供电等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或年久失修。

        4.公共服务设施薄弱,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设施不完善或缺失。

        (二)使用年限不足20年,且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鉴定危房等级为D级的住宅区域。

        (三)鼓励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将辖区内具备改造条件的城中村有序纳入棚户区改造政策适用范围。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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