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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02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社事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控制医疗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我市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大排查“回头看”工作的通知》(盐政传发﹝201835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卫生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依法监管医疗废物的履职意识。在去年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环保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中,我市医疗废物收集处理取得预期成效。年底前,市政府发文要求我委对医疗废物收集处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保持严管严查高压态势,严防问题反弹、死灰复燃。作为负有法定监督职责的卫生监督系统,要充分认识环保问题重要性和依法履职的严肃性,要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加强卫生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医疗废物违法行为,确保卫生监督履职到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省卫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苏卫办医政20192号),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医疗废物的主体责任和相关管理处室的管理责任。要在严格依法监督的同时,及时将应当给予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人员行政处分的建议、医疗垃圾(如输液瓶袋)处理不规范等医院管理事项和医疗废物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向委领导报告、向人事、医政、基层等相关主管处室通报,形成工作合力。

        二、进一步明确医疗废物分类处置的监管要求。要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卫生机构排查的医疗废物进行复核分类。除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并在标签上注明外,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必须分类收集,不能混合。收集医疗废物的包装物和容器必须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放入包装袋、利器盒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专用包装袋和利器盒不得重复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都必须交由有资质的专门机构处置。任何医疗卫生机构都不得以本市无有资质的病理性废物处置机构为理由,将病理性废物混夹于其他类医疗废物之中。

        三、进一步加强医疗污水消毒的卫生监管。要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消毒处理工作。要分清医院污水消毒处理与环保处理的区别,加强对医院污水消毒处理设备的监管。对定型医院污水消毒处理设备,要查验是否有《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对定制医院污水消毒处理设备,要查验制造单位是否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是否经过消毒效果验证;对医院污水消毒处理与环保处理设备合一使用的,要按照医院污水消毒处理设备查验相关证件。要重点检查医院污水消毒处理设备是否正常运行。要参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微生物指标部分,规范医院污水消毒的自检工作,确保达标排放。

        四、进一步加大医疗废物卫生监督执法力度。要制订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年度综合执法监督检查计划,将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纳入监督范围,每年有重点开展执法检查,有效控制医疗废物流失风险。要采取随机检查、飞行检查和暗访等多种形式,切实加大检查力度,提高检查效能。要全面深入开展检查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检查调查手段,进一步提高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2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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