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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与所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资产、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25 信息来源:市国资委

        苏国资〔201814

         

         

        各省属企业:

        为促进省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持续经营能力,维护国有大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省属企业与所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资产、产权置换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属企业或其子企业向所控股(包括实际控制,下同)上市公司注入资产、产权,原则上应以该上市公司股权作为对价,增加省属企业或其子企业对该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省属企业或其子企业因实施内部资源整合,确需与所控股上市公司拥有的资产、产权进行置换的,应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平、公正原则,符合省属企业战略规划和主业方向,有利于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

        三、省属企业或其子企业与所控股上市公司拥有的资产、产权进行置换,应按有关规定,规范履行决策程序。实施过程中,省属企业要组织做好相关可行性研究,对上市公司拟置出资产、产权进行尽职调查;按规定对置换资产、产权进行审计评估,组织专家对相关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外聘法律顾问对资产、产权置换行为出具法律审核意见书。

        四、省属企业或其子企业与所控股上市公司拥有的资产、产权进行置换,按规定由省属企业董事会审议决策的,决策后应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省国资委认为必要时,可再次组织评估专家对相关资产评估项目评审情况进行复审,并向相关省属企业反馈复审意见。省属企业应依据专家复审意见对修改完善后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备案。

        特此通知。

                                            江苏省国资委

        2018131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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