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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8-11-23 信息来源: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须签订《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在集中缴存户下开户缴存,所缴金额均归个人所有。

        一、缴存业务

        (一)开户流程

        1.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及本市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办理个人缴存登记。

        2.填写《个人缴存开户申请表》。个人自行申报缴存基数,应不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2014年省政府公布的当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2820元)且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高于全市缴存基数上限。缴存比例一律为20%。汇缴月份从申请当月开始,也可从下月开始。

        3.开立账户。管理中心经办人员在系统内设立账户并打印《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申请人确认协议内容后签字。由管理中心盖章后生效。

        4.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到指定窗口办理住房公积金卡作为缴存凭证。

        5.申请人每月按时到建行公积金业务窗口办理个人汇缴业务。

        (二)其他事项

        1. 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

        2.个人缴存者每年7月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3.个人缴存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身份证原件和变更证明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变更,并重新签订《协议》。

        4.个人缴存者的欠缴行为将记入公积金诚信系统,连续3个月、累计6个月欠缴的视为信用不良。

        二、提取业务

        个人缴存者可依据《盐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但与单位正常缴存的职工相比有以下不同:

        (一)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的,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终止《协议》并填写《盐城市个人缴存者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后,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并销户。

        三、贷款政策

        个人缴存者可依据《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单位与正常缴存的职工相比有以下不同:

        (一)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贷款额不高于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个人一次性补缴不计入公积金账户余额,即只计算按月汇缴金额之和的20倍);

        (二)申请的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三)连续3个月,累计6个月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执行同期商业住房贷款基准利率(非首次公积金贷款的按同期商业性住房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直至贷款全部结清。

        四、本指南未尽事宜按《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盐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

        管理中心有权通过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盐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等业务政策规定中涉及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权利义务的内容进行调整,提前30天以上公告后施行,无需再行通知。

        住房公积金查询:

        (1)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网站查询(网址:www.ycgjj.com);(2)建设银行网上银行查询(www.ccb.com);(3)持卡在建设银行ATM机等自助设备上查询;(4)盐城市住房公积金咨询热线12329查询;(5)拨打建设银行客服热线95533查询;(6)持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或承办银行查询(7)持住房公积金卡在建设银行柜台查询。

        咨询电话:12329            监督电话:88150232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1月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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