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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城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区管市属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31 信息来源:市国资委

        盐国资〔2018〕178号

         

        亭湖区、盐都区、盐城经济开发区、城南新区、滨海新区国资委(办),各有关企业:

        《区管市属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盐城市国资委

        2018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区管市属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区管市属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和落实出资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管市属企业,是指由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管理、出资人或工商登记的股东为市人民政府的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企业改制、上市,修订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对外借出资金,大额捐赠,涉法涉诉,业绩考核,以及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第四条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对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或由市国资委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  市国资委对以下事项实行核准制管理:

        (一)企业修订公司章程;

        (二)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三)企业发行债券;

        (四)企业改制、上市;

        (五)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调整(职工代表除外);

        (六)企业及所属子企业为非国有控股企业、自然人提供担保和借出资金(专业从事担保、贷款业务的公司除外)。

        第六条  市国资委对以下事项实行备案制管理:

        (一)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和薪酬考核兑现结果;

        (二)企业及所属子企业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和金融资产投资;

        (三)企业及所属子企业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和国有产权转让;

        (四)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发生的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涉法涉诉事项;

        (五)企业及所属子企业50万以上的对外捐赠;

        (六)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七)其他未列入核准范围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对列入核准范围内的事项,企业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后上报市国资委核准。对列入备案范围内的事项,企业应当在有关事项实施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 重大事项核准或备案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书面请示或报告;

        (二)董事会决议或会议纪要;

        (三)区政府(管委会)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意见;

        (四)有关事项说明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上报核准的重大事项,申报资料齐全的,原则上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报市政府批准的,在市政府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条  除按本办法规定应当由市国资委核准的事项外,企业其他事项由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需报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批的,应按规定报批。

        第十一条  建立企业财务信息动态监控机制。市国资委对企业财务信息实行动态监控。企业应按市国资委要求及时上报财务会计报表,财务电子数据接入市国资委信息化监管系统。

        第十二条  建立企业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市国资委对企业带息债务规模、资产负债率、借新还旧率等债务风险指标每年监测一次,适时预警和通报。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对企业月度还款保障率等指标每月监测一次,监测结果及时向区政府(管委会)报告。

        第十三条  建立专项检查制度。市国资委不定期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专项检查。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检查,做好日常监督、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上报备案的重大事项以及在动态监控、专项检查等工作中,如果发现企业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情形的,依法责令企业整改,并视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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