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区非居民用自来水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31 信息来源:市物价局
盐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根据盐城市财政局《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盐财综〔2017〕14号)精神,从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现就市区非居民用自来水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现行市区生产类、特种类用水到户价格中分别包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0.036元/立方米、0.056元/立方米。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后,市区生产类、特种类用水到户价格分别调整为:3.514元/立方米、4.394元/立方米。
2.你公司要按照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有关规定,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3.以上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盐城市物价局
2017年3月30日
根据盐城市财政局《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盐财综〔2017〕14号)精神,从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现就市区非居民用自来水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现行市区生产类、特种类用水到户价格中分别包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0.036元/立方米、0.056元/立方米。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后,市区生产类、特种类用水到户价格分别调整为:3.514元/立方米、4.394元/立方米。
2.你公司要按照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有关规定,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3.以上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盐城市物价局
2017年3月30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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