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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16 信息来源:市法制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现将《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7月27日

        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行政执法决定可能在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形。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对本机关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未经法制机构审核,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七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 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应当向法制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
        (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材料;
        (四)经听证的,提交听证材料;
        (五)经评估的,提交评估报告;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三)适用法律依据;
        (四)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材料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报送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及时予以受理;
        (二)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但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承办机构3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材料;
        (三)不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退回承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资格;
        (二)行政相对人认定是否准确;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五)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七)执法文书是否齐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需要进行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需要补充或重新调查有关证据、补正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的,提出具体审核意见,退回承办机构;
        (三)认为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的,提出相应审核意见;
        (四)超出本行政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情况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审核后,应当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异议,法制机构应当研究处理,并于2个工作日内答复承办机构。
        第十六条 未经法制机构审核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或者未采纳法制机构审核意见作出错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外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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