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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 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05-10 信息来源: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

        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意见

         

        盐房金管〔20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精神,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现对我市各类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市各类企业必须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企业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由现行的各8%-12%暂时调整为各5%-12%,具体比例由各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和企业需要在这区间自行决定。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调整为12%。

        三、缴存基数仍按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四、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1、单位连续亏损满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4%;

        2、单位连续亏损满12个月以上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3%;

        3、单位连续亏损满18个月以上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2%;

        4、单位连续亏损满24个月以上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1%。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缓缴

        1、单位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2、单位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单位停发工资的。

        (三)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具体程序和材料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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