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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25 信息来源: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盐房公积金〔2016〕12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管理部、市中心各处(部、室、委):

        为进一步满足职工业务需求,适应住房市场发展,完善住房公积金业务流程,现就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为缓解资金流动性紧张状况,保证首次及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对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累计贷款额度已达最高贷款额度(单人30万元,两人及以上50万元)的缴存职工家庭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累计贷款额度未达到最高贷款额度的,可以在剩余额度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借款人办理商转公贷款时以所购住房的剩余抵押价值进行顺位抵押的,其顺位抵押值不得低于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三、取消办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逐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满足账户内有六个月还款额条件。

        四、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必须提供借款合同原件进行扫描。因该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再需要提供借款合同,由经办人在系统内调阅扫描件进行信息核对。

        五、夫妻双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离异并申请变更借款人信息的,应提供借款人身份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书等证明文件,中心经审核后,认为事实清楚、债务分割明确且贷款风险可控的,可以为其变更借款人信息。

        1、该业务由原借款人协商一致后共同申请办理,涉及其他担保人的,必须征得所有担保人同意;

        2、承担债务的一方借款人必须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信用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管理中心应对其重新进行贷款资格审核,且原贷款的剩余贷款本金应不超过其最高可贷额度;

        3、中心认为借款人变更可能导致风险的,可以要求增加担保或拒绝变更借款人信息;

        4、抵押物需要变更的,在保证贷款安全的情况下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5、不承担债务的一方借款人从原住房公积金贷款中撤出后可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原贷款仍算其一次贷款记录,并视同享受过原贷款一半的额度。

        6、撤出手续的办理由各管理部、业务部审核批准同意,并在系统中处理。

        六、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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