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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立案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4-28 信息来源:市法制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盐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立案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供参照。

         

         

         

        二○

         

         

         

         

         

         

        盐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立案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能,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现行政复议立案与审理相分离,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行政复议立案是指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复议立案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及时、便民的原则,坚决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寻求行政复议救济的合法权利。

        第四条  行政复议立案处(与依法行政工作处合署)具体承办行政复议立案审查工作,同时承担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立案工作的督促指导职责。

        本办其他业务处室收到涉及行政复议申请的信函、网上申请书、传真件、转送件、交办件等申请材料的,应当于收到当日移送行政复议立案处处理。

        涉及行政复议申请的来访由行政复议立案处指定专人接待处理。

        第五条  行政复议立案处对行政复议申请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               有无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               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无利害关系;

        (三)               有无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               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五)               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               是否属于本办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六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当面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行政复议立案处接待人员应当认真核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以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行政复议立案处接待人员按规定要求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申请材料能够当场补正的当场补正;无法当场补正的,接待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由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在2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材料并提交行政复议立案处,逾期不提交补正材料或者未按要求补正材料的,由行政复议立案处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申请人通过信函等非当面递交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立案处应当于收到申请材料当日安排专人电话通知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一次性告知其在2个工作日内携带所有需要补正的材料来行政复议立案处进行核查,无法联系或者不能按期到达的以及逾期不提交补正材料或者未按要求补正材料的,由行政复议立案处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第七条  行政复议立案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补正的期限除外)完成立案审查工作,提出如下拟办意见报请办领导审批:

        (一)建议书面告知申请人正确的救济途径;

        (二)建议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三)建议不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办领导应当自收到立案审批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审批工作。属于前款第(一)、(二)项的审批事项,由办分管领导直接审批,并报请办主要领导阅知;属于前款第(三)项的审批事项,由办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审批期限内,办主要领导外出的,由办分管领导先行审批;办分管领导外出的,由行政复议立案处电话请示后先行办理,待后请办领导予以补签。

        行政复议立案处应当于办领导审批当日制作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第八条  决定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立案处应当于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当日,将所有申请材料转送行政复议处办理。

        第九条  行政复议处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立案处转送的受理文书和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经审理,行政复议处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届满前一周内提请办领导进行专题会办。专题会办会由办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召集,行政复议立案处和行政复议处参加;必要时,办主要领导可以决定召开办务会进行集体研究。经会办,办领导认为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由行政复议处继续审理;办领导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由行政复议处起草审理报告和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按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办投诉下级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由行政复议立案处负责处理。

        行政复议立案处经审查,认为下级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报经办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其发出督促受理通知书;经督促仍不受理的,行政复议立案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责令受理或者直接受理的建议,报经办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制作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申请材料转送及异议处理参照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执行。

        经审查,行政复议立案处认为下级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报经办分管领导同意后,向投诉人发出书面告知函,告知其理由。

        第十一条  因不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引发行政诉讼的,由行政复议立案处承担应诉职责。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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