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亭政规发〔2023〕1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情况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政策依据
(一)制定背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是保障改善民生、助力共同富裕、增进社会和谐、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工作重要论述,助力富民增收和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提升社保扩面征缴质效和保障待遇水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根据《盐城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三年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4年)》(盐政办发〔2022〕19号)要求,结合区情实际,特制订《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二)制定过程。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文件精神,助力富民增收和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区人社局牵头起草了《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12月下旬形成初稿,并先后征求了区税务局以及各镇(街道、园区)的意见。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0日在区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和建议,2023年1月11日提请区司法局审查,1月12日通过合法性审查,并于1月12日上报区政府履行审签程序。《通知》已经区政府领导审签同意,于2023年1月17日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
(三)政策依据。我区起草的《通知》和上级的规范要求是一致的,主要依据是2019年11月13日市人社局、财政局印发的《关于建立盐城市城乡居保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盐人社规〔2019〕1号)、2023年1月11日市人社局印发的《2023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盐人社函〔2023〕4号)。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我区制定的《通知》与“盐人社规〔2019〕1号”、“盐人社函〔2023〕4号”的政策是完全一致的,主要分为目标任务、征缴范围、缴费标准及方式、工作要求等4个部分,重点在目标任务和缴费标准两个方面予以明确。
(一)明确目标任务。持续推进扩面征缴三年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4年),确保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保尽保、应缴尽缴。到2023年底,我区城乡居保参保人数达13.7万人,45周岁以上应保对象参保率达98%以上;全年征缴保费收入达6300万元,缴费人数达66760人;被征地农民参保率、城乡居保养老金发放率均达100%;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特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必须应保尽保。保费征缴工作从2023年1月1日起至12月15日。
(二)调整缴费标准。一是调整最高缴费档次。结合我区实际,在2022年缴费档次基础上,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下限,2023年最高缴费档次由每人每年10200元提高到11000元;二是提高最低缴费档次。对从未参保缴费的人员的最低缴费档次由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1000元,即达60周岁时,必须按10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补足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