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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城市盐都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3〕3号
        发布时间:2023- 01- 29  浏览次数: 来源: 市财政局   字体大小:【
         

        盐城市盐都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33  

        一、项目编号JSZC-320903-WYKJ-G2022-0055

        二、项目名称盐城市第一初级中学校园文化建设设计安装服务一体化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射阳县国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射阳县合德镇振阳街9幢16号门市

        被投诉人1:盐城市第一初级中学

        地址:盐城市盐都区海洋路神州路口东北角

        被投诉人2:中通服网盈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盐城市盛州商务楼15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该项目在项目需求中将“主要设计任务”设置为核心产品。但从项目需求清单中来看,其主要是以货物安装为主、装修为辅的项目。结合项目需求清单来看,采购人将“主要设计任务”设置为核心产品并不合理。首先,该项目肯定是已经经过前期设计的。否则,装修的工程量清单及货物清单从何而来?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而不是笼统地将一个前期做好的设计设置为核心产品。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严谨,但从该项目的核心产品设置来看,核心产品的设置并不严谨!请采购人依法修正核心产品的设置。2、该项目违规将实质性要求“采购需求中标‘★’的技术参数有一项不满足的作为无效标处理”设置为评审因素。该项目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评审,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即,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是前置条件,实质性响应符合性审查,应当在评分前进行,只有满足全部实质性要求才可以进入评分环节。该项目中要求实质性响应的内容是不能偏离的,在此情况下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而该项目将实质性要求设置为评审因素,不符合评审流程。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必须全部满足,实质性要求为一票否决因素,不应作为评审因素。3、该项目评分标准中的项目技术方案及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因素没有细化、量化,采用了“可行性、科学性、先进性、符合性和完整性、合理、较为齐全、较完整、较准确、较清晰、较合理、一般、基本满足、可操作性强、针对性一般、可操作性一般、详细、完善、可行、较为详细、基本可行”等模糊表述及横向对比方式作为评审细则,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及《盐城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36项的相关规定。同时,这种没有细化量化、进行横向比较(综合比较)的区间值即为主观判断评分,这种由评审专家自由裁量的评审因素被财政部多次裁定废标!在财政部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指导性案例(27号)中亦明确——采用横向比较各投标文件的方式进行打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4、该项目评分标准中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售后服务认证证书”设置为评审因素。这是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属于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盐都财购决〔2023〕3号)。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第()项规定,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盐城市盐都区财政

        202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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