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财政局
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2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1〕6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集中采购项目
我市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3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应当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是集中采购的特殊形式。市本级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包括:1﹒政府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有①服务器、②计算机(含台式和便携式)、③信息安全设备、④打印机(含喷墨、激光和针式)、⑤空调机;2﹒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有⑥公务用车(含乘用车和客车)、⑦会议服务、⑧公务用车保险服务、⑨公务用车加油服务、⑩公务用车维修和保养服务;其中第①-⑧项实行全省联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
除全省联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外,各县(市、区)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限额标准和项目,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确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关于分散采购项目
我市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并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组织采购。
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当进一步提升专业服务水平,增强服务力量。对市本级采购人委托的社会关注度高、与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关系密切的分散采购项目,市政府采购中心不得无故拒绝。
三、关于省外单位
驻省外市本级采购人原则上实行分散采购。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盐财购〔2020〕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关于印发江苏省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1〕66号)
2﹒盐城市市本级2022年政府采购项目对照表
盐财购〔2021〕17号 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pdf